各位业委会委员,
2020年8月11日下午6:44分,在“汇贤居业主物业群”里面,业主@lisa**** 发布照片,反应关于私家车开入私家车禁止驶入的私家车区域的问题。
特此动议:业委会向物业询问私家车/运货车/特种车辆等进入小区封闭区域(即喷水池周边圆形道路以外的小区内道路)的规章制度。什么样的情况允许进入,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进入,并且将规则向业主明示。
特此动议:对于发生的2020年8月11日已经进入的车辆沪D87***宝马7系车辆进入的情况予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各位业委会委员,
2020年8月11日下午6:44分,在“汇贤居业主物业群”里面,业主@lisa**** 发布照片,反应关于私家车开入私家车禁止驶入的私家车区域的问题。
特此动议:业委会向物业询问私家车/运货车/特种车辆等进入小区封闭区域(即喷水池周边圆形道路以外的小区内道路)的规章制度。什么样的情况允许进入,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进入,并且将规则向业主明示。
特此动议:对于发生的2020年8月11日已经进入的车辆沪D87***宝马7系车辆进入的情况予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2020年8月11日下午4点,家利物业发布公告称,小区物业对【所有单元】【分楼层】安排【电话询问】垃圾桶设置事宜。结论为:1号楼仅33层四户同意,其余楼层【大部分业】主均不同意。2号楼各楼层【大部分】业主均不同意。
对于此结果,少部分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如下动议:
1,要求物业调查,是否如通知所说对物业的所有单元(01,02,03,05户)进行过电话询问。
2,要求物业调查,是否事实如通告所说,在1号楼除了33楼以外,每层都已经拿到三户或者三户以上反对放置的意见,从而得出【每层楼】都大多数【大部分】业主均不同意的结论。
3,要求物业公司对于二号楼,是否已经如通知所陈述的,每一层楼都已经调查,并且得到三户或者三户以上反对的电话调查结果,从而得出【各层楼】【大部分】业主反对的结论?
4,如果发现有不实结论,业委会应该要求物业公司对于出具的书面公告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不实进行解释,并且陈述如何可以在将来不再发生虚假陈述的事件。
作为业主,我们内个人都应该尊重邻居们对于同意或者反对恢复垃圾桶的意见,尤其尊重反对者的意见,这也是7月29日业委会决议中发起调查的原因,以保证每层有任何一户反对则暂时不恢复垃圾桶。
但无论持什么观点的业主都不希望调查结果本身出现重大偏差。
此动议提交下一次业委会会议供业委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据物业在“汇贤居业主与物业群”解释,物业对于每一层,是先打电话给离垃圾桶最近的01户开始,按照01, 03, 02, 05的顺序拨打。
如果收到反对意见,就不再继续拨打其他户电话;如果01户同意,才继续按照03, 02, 05顺序拨打,直到收到反对意见为止。
根据业委会在2020年7月9日公布的决定,需要每层楼住户均同意才会设置,所以这个顺序是合理的,高效的,也是公正的。
我觉得有了小程序投票部分抽样结果,我看到的情况是,物业并没有在数据上有造假。在物业打电话的户数中,的确5/6的业主表达了反对,用【调查中的大部分】描述是准确的。物业并没有干涉投票结果。但是在抽样本身是不准确的,以至于73%的赞成者恰恰一个都没有抽到。如果没有公开的数据,物业和业主的新的梁子又结下了,误会会继续加深。
虽然物业在措辞上不准确,但在操作上是符合规定的,予以肯定。
这个调查真的出现了打过电话的全是反对或中立的,赞成的一个都没有接到电话。更巧的是反对的一个不落的都被打过电话了。天下真有这么巧的事情,就会发生。只能说,垃圾桶边的住户大概率反对,远离垃圾桶的住户大概率赞成。这倒也合情合理。[捂脸][捂脸] 所以,流程数据决策公开透明,不仅仅是在帮业主,也是在帮物业和业委会避免污名。希望大家一起推动更多事情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小区业主志愿者团队决定主动撤回此动议,不需要提交业委会讨论。
动议修改关于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从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更改为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否决
动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修改为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大多数业主意见】
否决
动议如下:
最近小区业主有广泛传言,称小区B2的53个车位已经售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太平洋保险公司。
此传言已经影响到物业,开发商的声誉,影响到业委会的公信力,对于此传言是否属实,现提请业委会对此事实部分查明。如果属于谣言,希望可以平息不实谣言。
大家对于小区有任何动议,请在这里留言。
注意事项:
大家对于小区现存的问题的抱怨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议讨论的时候围绕着“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而不是“观点”。观点不可执行,所有人都同意一个观点对于小区不会有一丝的改进,而动议会导致行动,而只有行动才可以改进。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