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2020年12月13日
关于业委会对《业主代表对〈2020年8月22日业委会会议讨论结果说明〉的反馈》给予回复的动议
背景:
业主代表对于业委会8月22日的会议决议有重大反对意见,包括
- 对于否决原因的重大事实的更正,
- 对于五项动议重新提交业委会审议,
- 对于单方面更改既定的业委会业主接待日时间的反对,
- 以及对五项未回复事项的询问,
共12项事项提交业委会。从2020年9月2日通过微信群提交给业委会,到12月13日业主接待日之间,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中间随多次询问,并未接到业委会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回复。再次提请业委会对于所列事项进行回复。反馈原文地址:https:// huixianju. cn / archives/511
动议:
对于《业主代表对〈2020年8月22日业委会会议讨论结果说明〉的反馈》进行回复。
关于在涨价方案提交前物业公司必须公布服务标准和细节的议案
背景:
根据《业委会2020年12月4日公告》:
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并提出将于近期逐户上门向业主提供说明财务状况,聆听业主意见。
但至今十天过去了,有业主依然没有接到物业的联系,故希望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管理费用预算。
动议:
动议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涨价后的服务标准细节,从而帮助业主判断是否批准涨价议案。在有明确议案前,不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关于公布2020年11月13日业主大会会议及关于涨价征询票计票方式的动议
背景:
据业主6-302 Moreen要求,请告知下业主大会投票的统计方式,什么时候统计 ?是否有邀请第三方监管部门监督过程 ? 如果业主不在家 没法参与投票的 算作废票 还是算作同意票?
动议:
业委会向业主公布2020年11月13日业主大会会议及关于涨价征询票计票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汇贤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
关于业委会提供2021年1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方案的动议
背景:
我们小区采用酬金制,业委会负责制定物业费预算,交给物业公司执行,并且有监督物业执行情况的义务。
但是,现在物业明显不执行《管理规约》,不执行业委会决议,事实清楚,但是业委会并没有对物业进行监督,没有履行《汇贤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中明确规定的如下几条职责: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动议:
动议业委会向小区业主提供2021年1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公司监管方案,承担《议事规则》里面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关于业主大会送达票,回票,唱票和统计工作由业主参与完成的动议
背景:
对于历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表决票的送达大多采取《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三种表决票送达方式。但是包括11月13日业主大会在内的各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票送达都直接违反了《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没有两名以上的业主或者居委会成员在场。
同时,回票,唱票和统计工作既没有证明是业主委员会参与,也没有业主的参与,直接违反了《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关于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的规定,没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动议:
以后的每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严格遵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两名或以上业主或居委会成员参与选票的派发,回票,唱票及统计工作。
关于业委会要求物业对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的行为进行说明的议案
根据业委会7月29日公告,做出了如下决议:
决议要求:不允许包括沪D87***宝马7系轿车进入禁止驶入私家车的区域;
决议要求:不允许自行车停放在楼道里。
但
业主Elaine反应,决议中提到的车辆仍然多次驶入禁止驶入区域,至少在2020年11月29日晚该车辆再次驶入。
对于禁止电瓶车,自行车进入楼道的决议,现在依然存在楼道内有自行车,还有各种堆物的情况。
动议:
业委会要求物业对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的行为进行说明
关于公开小区2019年账目明细的动议
背景:
作为业委会,在酬金制的结构下,应该对业主大会负责,公开小区2019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明细。现在小区业主能够拿到的版本如下:
其中缺少明细,无法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准确。
动议:
业委会公开2019年度小区物业费账户的收支明细。如果已经公布,请告知业主在什么地方可以查询。
关于业主会议采用现场和远程会议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动议
背景:
汇贤居小区业主公事繁忙,居住在其他小区,甚至其他国家的业主也比较多。为了让更多的业主参与到小区事务中来,仅仅现场一种方式无法满足业主需求。
在本小区其他的的仅仅包含业主的小型会议中,已经有成功的采用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先例,但是在业委会委员出席或者有物业工作人员出席的会议中,依然无法推行远程会议方式。
关于业委会委员提出的个人隐私权问题,可能是各位业委会委员对于隐私权有所误解。隐私权特指关于人的私生活不 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或者说是在私下场合与进行的私生活的不被知晓的权利。业委会接待日,是在公开的场合,各位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和业主一起参与关系到小区公共利益的讨论。业委会委员在担任这个职位的时候,应该已经知晓以此身份会抛头露面,会需要根据《物权法》规定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以个人隐私为理由将剥夺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伤害公共利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这种情况不适合隐私权保护范围。我建议我们请法律专家对此事项向业主和业委会委员做一个法律普及。
动议:
在物业还有业委会委员在场的会议中,也推广远程会议方式,并且要求未来的会议,需要提供远程会议接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