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汇贤居小区业主公事繁忙,居住在其他小区,甚至其他国家的业主也比较多。为了让更多的业主参与到小区事务中来,仅仅现场一种方式无法满足业主需求。
在本小区其他的的仅仅包含业主的小型会议中,已经有成功的采用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先例,但是在业委会委员出席或者有物业工作人员出席的会议中,依然无法推行远程会议方式。
关于业委会委员提出的个人隐私权问题,可能是各位业委会委员对于隐私权有所误解。隐私权特指关于人的私生活不 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或者说是在私下场合与进行的私生活的不被知晓的权利。业委会接待日,是在公开的场合,各位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和业主一起参与关系到小区公共利益的讨论。业委会委员在担任这个职位的时候,应该已经知晓以此身份会抛头露面,会需要根据《物权法》规定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以个人隐私为理由将剥夺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伤害公共利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这种情况不适合隐私权保护范围。我建议我们请法律专家对此事项向业主和业委会委员做一个法律普及。
动议:
在物业还有业委会委员在场的会议中,也推广远程会议方式,并且要求未来的会议,需要提供远程会议接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