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贤居车位出售或者出租,需要先向业主公示之后再出售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必须附属于建筑物,不能单独买卖。【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停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认为第74条第1款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建筑区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的是开发商与小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由此可以推断其立法目的为“限制开发商将小区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小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