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与“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示范版”内容一致的动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现有条款:
-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修改为: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现有条款:
(九)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九)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2020年8月22日业委会会议结论:
否决
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与“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示范版”内容一致的动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现有条款:
修改为: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现有条款:
(九)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九)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