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与“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示范版”内容一致的动议

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与“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示范版”内容一致的动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现有条款:

  •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修改为: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现有条款:

(九)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九)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2020年8月22日业委会会议结论:

否决